二手烟、三手烟的危害究竟有多大?******
最近,一对60多岁的夫妻先后确诊了肺癌。妻子介绍,自己丈夫吸烟将近50年,没想到自己比他先患上肺癌。夫妻一方吸烟,另一方势必会被动地吸到二手烟、三手烟。
吸烟是导致肺癌的首要原因,即使不患肺癌,烟草也会对肺功能造成其他严重的损害。
每当劝身边人戒烟时,总会被这样的话噎住:“隔壁那谁,抽了一辈子烟,也活得好好的……”还有类似“我抽烟我身体不好,和你没什么关系”这样的话语。其实,抽烟不仅仅对抽烟者的身体有害,二手烟、三手烟对其他人也有很大危害,甚至超过了对抽烟者自身的危害!
什么是二手烟、三手烟?
点燃一支烟,吸烟者吸入的是经过过滤的烟雾,剩下大部分未经过滤的烟雾,就成为了“二手烟”。二手烟由两种烟雾混合而成:侧流烟和主流烟。侧流烟指的是直接从纸烟、雪茄或者烟斗里飘出的烟,主流烟则是从吸烟者嘴里吐出的烟雾。
二手烟中,有大约250种有毒物质,其中至少69种致癌,金属、烟草特有亚硝胺及多环芳烃等有害物质。据世界卫生组织报告,烟草每年使全球800多万人失去生命,其中,有120万非吸烟者死于二手烟暴露导致的疾病。同时二手烟暴露也是导致冠心病的重要因素。
三手烟其实来源于二手烟,但是比二手烟成分要复杂。“三手烟”是指附着在衣服、墙壁、地毯、家具甚至头发和皮肤等表面的残留烟草烟雾,所含的有毒成分包括氢氰酸、丁烷、甲苯、砷、铅、一氧化碳以及超过十种高度致癌的化合物。
三手烟会附着在接触到的任何物体上,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累积,可以渗入到地板和墙壁中,很难清除和清洁。此外,吸附在物体表面的三手烟还会重新散发到空气中,与氧化剂反应和其他化合物产生二次污染物。有研究表明,烟草烟气中残留的尼古丁会与环境中的一氧化二氮发生反应,形成致癌的烟草特异性亚硝胺。
二手烟、三手烟的危害有多大?
很多人认为,只要不在家人面前吸烟就不会对家人身体造成影响,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相关研究指出,吸烟的父母就算不在他们的婴儿面前吸烟,却仍然从婴儿尿液中验出尼古丁的代谢物可丁宁,其含量是一般婴儿的5.58倍。
吸二手烟、三手烟的危害,可能比吸烟者还大!这是因为香烟点燃后外冒的烟与吸入的烟相比,一些致癌物质的含量更高,如一氧化碳含量高5倍,焦油和尼古丁高3倍,苯高4倍,氨高46倍,亚硝胺高50倍,这些物质被不吸烟者经鼻吸入呼吸道后,一样可损害气管上皮细胞,诱发癌变。
对女性来说,长期暴露在二手烟下可导致容颜早衰、月经紊乱、雌激素低下、骨质疏松,严重的还将引发宫颈癌、子宫癌等疾病。
儿童更易受到三手烟的危害,他们成天爬来爬去,嬉戏玩耍,经常接触到被污染的表面。由于婴幼儿和儿童体重相对成人低,免疫系统较脆弱,吸入这些有害物质后,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引起婴幼儿的呼吸系统问题,如急性支气管炎、哮喘等。另外,环境中的烟草残留物,也可对儿童的神经系统、呼吸系统、循环系统等造成不小的危害。
图源:摄图网
如何尽量减少二手烟、三手烟的伤害?
如果无法避免经常暴露在二手烟或三手烟的环境中,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措施,尽量减少二手烟、三手烟对自己的伤害。
开窗通风。在室内即使只吸一支烟,也需要开窗通风16个小时以上,才能使PM2.5浓度恢复之前的水平。除了开窗通风,室内还可以适当摆放绿植,必要时可使用空气净化器。
及时清洗衣物。若身边有人吸烟,不要在吸过烟的环境中长期停留,回家后应更换衣服且洗澡。及时更换可能存在三手烟的物品如衣物、窗帘、地毯、床上用品等,并且避免在室内留放吸烟用品。
多吃水果蔬菜。多吃富含胡萝卜素及维生素C的新鲜蔬果,适当喝些绿茶,这些食物有助于清除烟进入人体后产生的自由基,减少伤害。
远离吸烟者。在室外尽量少在吸烟场所逗留,尤其是婴幼儿、青少年及体弱多病者等特殊人群。外出旅游时,尽量选择待在无烟区。乘车时,选择无烟车厢;住酒店时,选择无烟的房间。
劝他人戒烟。如果避无可避,要对吸烟者果断说“不”,让他不要在公共场所吸烟。
癌症是多个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吸烟只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但这是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又是一个绝对可以控制的因素,为爱人,为子女,为了身边的人,为了健康,戒烟吧!
来源:科技日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生命时报、人民日报、科普熊猫、广东卫生信息
整理:刘雪洁
两部门:7种情形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新出发〔202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有关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主要新闻单位:
现将《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2年12月30日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宣传思想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的要求,加强新闻采编队伍管理,规范新闻采编秩序,促进党和国家新闻事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对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新闻记者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面向已入职新闻单位的从业人员,考评其是否具备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所必需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本办法所称新闻单位,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列入新闻记者证核发范围的单位。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闻单位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并依法取得新闻记者证。
第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
第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考试组织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在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八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目,研究并建立考试题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署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第三章 考试报名
第九条 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新闻志向、工作取向,热爱新闻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条 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在新闻单位编制内或者与新闻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新闻单位为非法人编辑部的人员,须为新闻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在编人员或者与主管(主办)单位签有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受党纪、政务处分期限未满的;
(四)被列入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并在限业期限内的;
(五)伪造学历、工作资历证明的;
(六)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七)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新闻单位审核同意,按照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单位主管、主办新闻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章 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四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综合考核应试人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五章 考试方式
第十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确定。
第十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电子化考试。
第十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
第六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十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不得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建立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将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作出相应处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并为应试人员、新闻单位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提供线上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由所在新闻单位按规定为其申领新闻记者证。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新闻记者依法实行执业准入管理,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核发新闻记者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或者持有有效新闻记者证的人员,视同通过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命题、考试阅卷、提出考试合格标准等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设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审定和考试监督检查等,承担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立《新闻基础知识》和《新闻采编实务》2个科目。
2个科目考试在同一天上、下午分别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第四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应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应试科目考试合格,方可取得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合格证明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制作发放。
第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中考高考定点学校或者考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优先安排在人事考试标准化考场、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进行。
第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在当年度考试6个月前向社会公布,保证应试人员及时了解考试要求,进行充分的学习、备考。
第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坚持回避原则和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命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单位和机构,不得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
应试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八条 考试相关工作和试题试卷的秘密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级考试实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九条 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有关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法规规定,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第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