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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神娱乐202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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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算了下,《狂飙》竟然怒刷了120条热搜******

  中新网2月2日电 2023开年爆款剧《狂飙》2月1日晚迎来大结局。不过,《狂飙》的热度并没因剧情的终结就此打住,反而在剧集落幕24小时后依旧霸榜热搜。

  截至2日10时30分,话题#狂飙#依旧排在实况热聊榜首位,受到广泛讨论。社交媒体热搜榜上前50的话题中,有超过三成的在榜词条都与其有关,如#张颂文 我永远难忘这个春节# #安欣再送饺子 高启强再举杯# #安长林 好人# #狂飙全员发博告别角色#等话题都轮番占据高位。

  主演张颂文在大结局播出后,第一时间在微博上发出的感慨小作文,互动数已突破100万。文娱榜上,前三位的热搜词条都被《狂飙》相关话题占据。

  此前《狂飙》热播期间,脱口秀演员徐志胜就曾发文感叹:“看完狂飙之前不看微博了,热搜怎么老剧透啊?”可见《狂飙》相关内容在热搜榜单上出现的频率,在剧集完结之后,网友对其“大事小情”的关注、讨论和“剧透”更是达到了高潮。

  据统计,目前直接以“狂飙”为关键字的热搜词条已达18条。以剧中主要角色为关键词,已有与“安欣”相关的热搜22条,以“高启强”为关键字的热搜词条16条,与“陈书婷”“大嫂”“李响”“高启盛”“高启兰”“安长林”等角色相关的热搜话题超过60条。

  加上小编写稿时仍然像“打地鼠”般不时冒头的新热搜,不完全统计——一共超过了120条!

  其中,从与剧情相关的#狂飙大结局预告# #狂飙全员be# #安欣再送饺子 高启强再举杯# #安欣和高启强说了同一句谎话#到分析讨论剧情的#狂飙最大保护伞# #高启强有多恨高晓晨#,从#狂飙口型对不上# #狂飙导演回应吃肠粉不加酱油#等镜头细节,再到#狂飙大结局后的第一天# #狂飙的艺术总监是张译# #狂飙张彪演员真当过警察#等戏外话题,与剧集相关的每一个细节都能引起一波热议。

  不仅如此,在网友火眼金睛的“深挖”下,也有话题逐渐“失控”,包括由网图演变产生的话题#安欣准备卧底当大嫂#,到关注“大嫂”造型的#高叶陈书婷妆教# 甚至陈书婷口红、陈书婷穿搭等话题热度都居高不下,“狂飙”话题逐渐破圈。

  《狂飙》为什么会在社交媒体平台如此炸裂?一直将这部剧从头追到尾的刘小姐的分析,或许具有很强的代表性:《狂飙》剧情硬核,节奏鲜明,角色鲜活,演员给力。从开播我就在跟这部剧,因为过年停更那几天,整个人都觉得空荡荡的,满脑子都在想“强哥如何做大做强”。

  目前,仍有如#张颂文已经有站姐了# #高叶拍狂飙整整痛苦了两三个月# 等新热搜词条不断涌现。以至于网友感叹:“《狂飙》大结局后的第一天,后劲真的太大了!”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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